組織章程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校友會章程
                                           99年5月1日發起人會議暨第一次籌備會議通過
99年9月4日校友會第一次成立大會會議通過
104年5月9日校友會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友會。(簡稱新北高工校友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三 條 本會以提升母校形象,聯繫學校師生與畢業校友間情誼為宗旨,並透過聯誼活動、學
            術研習、經驗分享,以達相互學習、相互提攜、增進情誼、凝聚向心力、光揚校譽,
            發揮校友會功能。
第 四 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
            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設置及變更
            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綜理本會內務工作,推動各項工作計畫。
      二、建立新北市校友之聯繫網路、提供校友與母校聯繫之協助。
      三、辦理學術研習、經驗交流事項。
      四、有關文化、教育、公益活動之舉辦。
      五、與本校其他友會保持聯繫,配合推動聯合活動。
      六、有關達成本會宗旨之其他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或服務於新北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本校各學制科班(畢、結、肄業)資格者,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捐款超過伍仟元即為永久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從事正當職業,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三、榮譽會員:經理事會決議而邀請之專業人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九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者與罷免權,每ㄧ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等無上述之權利。
第 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三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四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五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
            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與理監事任期同)及
            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 十七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
            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
            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期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
            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表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
            互推一人代表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
            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
            一人代表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ㄧ次為限。理事、
            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ㄧ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
            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
            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聘期與理事、監事
            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
            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
            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ㄧ會員以代表一人為
            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以下列事項
            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
            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
            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
            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報請
            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
            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
            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屆(兩年)貳仟元。永久會員會費伍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捐款超過永久會員會費,即具有永久會員資格。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
            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
            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會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於104年5月9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報經新北市政府新北府社團換字第1041065410號函准予備查。